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制度,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学生所在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自主选修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教师等。
第三条 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第四条 专业学费根据学生被录取的相应专业收取。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核定的我校普通专业学年学费的基本标准确定,专业学费为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
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就业竞争力,对于在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以外要求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按照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辅(选)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五条 学分学费是指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的学费。学分学费适用的课程范围包括:
1.正常修读的课程。学生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正常修读的课程;
2.重新学习的课程。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给予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经审核批准重新学习的课程;
3.辅(选)修课程。学生在自己所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要求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辅(选)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四年制本科生理工类按照165学分和每学分100元计收学分学费;四年制本科生文科类按照160学分和每学分100元计收学分学费;有关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超出该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二年制本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3+2”贯通培养项目本科段、专转本项目本科段)专业基准学分为75学分,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超出75学分的,以75学分计算总学分学费;不足75学分的,按实际学分计算总学分学费。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生专业和当年所修课程收取学费。学校采用对学费实行按学年预收、按实结算的管理办法,学生可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结束后按实结算。
第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减免收取学分收费:
1.学生每学期初选定修读课程后,学校给予2周的试修时间,学生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2.学生在所修课程开课一半时间内,按照本人申请、院(部)审核、教务委员会审批的程序办理退选手续的课程,免收该课程50%的学分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该课程的学分学费。
3.经学校批准通过课程免修考核者,带有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可按该课程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缴纳三分之二的学分学费,其它课程不收学分学费。不得收取免修考试费等其它费用。
第八条 专业、学籍变动学生的学费收取。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转专业或者学籍异动的,其学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1.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应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全年专业学费。同时,学生还须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如需补修课程,按照补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2.退学学生,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免收该学年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的免收该学年50%的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还该学年专业学费。
3.保留学籍或休学学生,待恢复学籍或复学后,专业学费按随读年级标准以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处理。
4. “信大直通车”等联合培养学生,学分学费收费参照第六条规定执行。
5.经批准转入我校或出国学习后又复学的学生,标准学制以外的学年可以免收其相应的专业学费。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新生入学起执行,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